第一条 为了优化馆藏档案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鉴定档案要在学院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主持下,由档案鉴定小组进行。
第三条 鉴定档案必须根据国家档案局和《高校档案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编制学院档案保管期限表,以此为依据确定学院各部门的文书、会计、科技档案的保管期限。
第四条 对已满保管期限无需继续保存的档案,鉴定小组应采用直接鉴定法,进行逐卷全面审查,判定留存或销毁。
第五条 经过鉴定,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文件,要编制销毁清册,提出销毁报告,呈请学院领导审批。
第六条 销毁档案,应在指定地点销毁,由两人负责监销,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