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为了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所有依法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,即事关档案的形成、积累、收集、整理、保管、鉴定、统计、查阅利用的人员,均须遵守国家《保密法》,保守档案秘密。
第三条 对涉密档案实行控制利用,严格履行审批手续,未经批准,不得擅自抄录、复制、对外公开。
第四条 非档案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准进入档案库房。
第五条 对故意或因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泄密的,将依据《档案法》和《保密法》,视泄密后果及影响,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