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档案资源的作用,更好地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服务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档案馆要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必要的档案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,供查找档案使用。
第三条 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和内部资料,主要供本校有关单位、部门、人员利用,一般不对外提供利用服务,如外单位确有需要,须持其单位介绍信,并经档案馆馆长和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审核批准。
第四条 查阅档案者,不准拆卷、涂改,不准在档案上乱划或做标记。
第五条 查阅者必须爱护档案,并对查阅档案负有安全和保密的责任,不得失密、泄密。
第六条 凡有私自抄录、拍摄、涂改、拆散、删刮、撕毁档案等行为者,按照国家《档案法》、《保密法》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第七条 入库档案原则上概不外借,如确有需要,须经档案馆馆长批准。利用者借、还档案时,必须办理借档、还档手续,用完后应随即归还。档案馆要定期催还,发现短缺和损坏的,要追究借档者的相关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