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档案馆议事决策制度
2019-12-16 16:48   审核人:

为充分体现档案馆的民主集中制,推进议事决策的科学化、民主化、规范化,提高工作成效,确保工作高效运作,特制订档案馆议事决策制度。

一、会议的决定事项(研究范围)

凡涉及下述事项,均由档案馆全体人员会议研究决定。

 

1、传达上级精神,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;

2、档案馆工作规划、年度计划、规章制度的制订实施;

3、档案馆的各类评优、评奖,及涉及本馆人员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。

4、研究制定档案馆思想政治工作的部署以及实施计划;

5、研究、分析档案馆党的思想建设、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;

 

二、议事的原则和要求

1、会议由馆长主持,馆长不在由副馆长主持;档案馆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。

 

2、讨论时所有参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,发言中心突出,观点明确,阐述扼要,主持人应根据情况归纳集中。

3、会议形成的决议,应在充分讨论、认识基本达成一致的基础上,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。对不同意见,应当认真考虑,必要时暂缓作出决定,经调查研究、交换意见后,待下次会议复议。

3、对请假未出席会议的人员,由主持人或委托其他与会人员通报本次会议的内容和作出的决定。

 

三、决议的实施

1、会议讨论研究和决定的事项要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,抓紧落实,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。凡是需要协同配合或全力以赴完成的中心工作和突出任务,应当相互协商、支持、配合,较大的问题及时通气,防止各行其是。

2、凡决定的事项在贯彻实施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,并确实对贯彻实施带来难度或因情况有重大出入而难以贯彻实施的,应及时提出复议,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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