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档案鉴定销毁制度
2019-12-16 15:54   审核人:

 

第一条  为了优化馆藏档案,特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  鉴定档案要在学院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主持下,由档案鉴定小组进行。

第三条  鉴定档案必须根据国家档案局和《高校档案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编制学院档案保管期限表,以此为依据确定学院各部门的文书、会计、科技档案的保管期限。

第四条  对已满保管期限无需继续保存的档案,鉴定小组应采用直接鉴定法,进行逐卷全面审查,判定留存或销毁。

第五条  经过鉴定,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文件,要编制销毁清册,提出销毁报告,呈请学院领导审批。

第六条  销毁档案,应在指定地点销毁,由两人负责监销,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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